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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阶段】 |
| 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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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起诉阶段】 |
| 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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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阶段】 |
| 参与一审、二审及申诉,查阅案卷,调查取证,参加庭审,提出关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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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 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参加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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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警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的设立 (2009-3-30 11:17:14)
---关于武警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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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警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的设立
1996年5月按照中央军委批复的《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建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问题》,武警部队在武警总部及沈阳、北京、西安、济南、上海、广州、成都、乌鲁木齐、拉萨设立了直属和地区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武警各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的管辖范围为:
沈阳地区两院管辖范围为武警黑龙江、吉林、辽宁总队。
北京地区两院范围为武警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总队。
西安地区两院管辖范围为武警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总队。
济南地区两院管辖范围为武警山东、河南、湖北、安徽总队。
上海地区两院管辖范围为武警上海、江苏、浙江、江西、福建总队。
广州地区两院管辖范围为武警湖南、广东、广西、海南总队。
成都地区两院管辖范围为武警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总队。
乌鲁木齐地区两院管辖范围为武警新疆总队和兵团指挥部。
拉萨地区两院管辖范围为武警西藏总队。
武警总部直属两院管辖范围为武警总部直属单位。
武警内卫机动师涉及的案件由所驻地区武警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管辖。
公安现役部队官兵涉及的案件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
武警军事法院以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上诉法院,接受解放军军事法院指导监督。
武警军事检察院接受解放军军事检察院领导。
武警西藏军事法院仅管辖西藏总队,但并非为西藏总队所属。
各内卫总队没有军事法院。
武警的军事法院分为两级——基层军事法院和中级军事法院,基层军事法院管辖被告人为团职以下干部的刑事一审案件,中级军事法院管辖师团职干部刑事一审案件
一般正军级单位设基层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武警各内卫总队大多为副军级(北京两个总队合为一个总队后为正军级单位),并没有在每个省设武警军事法院,全国划为9个地区,分别设基层武警军事法院和检察院
这些基层武警军事法院的上级法院是武警总部军事法院,为中级军事法院
武警总部军事法院的上级法院是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高级军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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